为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帮助我市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有关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经济体(APEC)间的海外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和《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7788365365(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APEC商务旅行卡
APEC商务旅行卡(中文全称是“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商务人员往来所制定的特殊旅行证件。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国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有效护照在3年内随时进入相关经济体境内,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2个月。相关经济体在其主要出入境口岸设立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迄今已参加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有18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墨西哥(MEX)、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另外,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亦不为本国公民颁发旅行卡,只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和入境通道便利。
根据“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外交部领事司从2003年开始为中央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人员颁发旅行卡。
第二条 审批及颁发机关
外交部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市政府外办受外交部委托,负责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申请旅行卡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本市有关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等因公出国任务申报单位负责受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的申请材料。
第三条 颁发对象和资格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市国有企业人员。
2、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市民营企业人员,该企业必须是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
3、上述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4、申请人须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国有企业人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申请一份(说明申请理由及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主要国家),加盖企业公章。
2、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二份。
3、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二份。
4、申请人公务普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无公务普通护照或护照有效期不足三年半的须按照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提供填妥的《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护照/通行证申请卡》及申请人半年内标准护照照片2张。
5、申请人半年内标准护照照片2张。
6、申请人的政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所在单位与经济体往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民营企业人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申请一份(说明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主要国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所在企业近三年经营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可列表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有关申请单位。
4、申请人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二份。
6、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二份。
7、申请人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上的服务处所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半(非上海市户籍人员需提供二年以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须由所属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及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有关申请单位。
9、申请人半年内标准护照照片2张。
10、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并经本人亲笔签名。
11、无犯罪公证书原件(非上海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无犯罪公证书)。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本市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等因公出国任务申报单位初审。
1、国有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按人员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
2、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执常委所在的民营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联;
3、其他民营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本市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等因公出国任务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出具《关于为XXX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函》并加盖公章后,附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政府外办审核。同时将相关资料通过《上海市因公出国(境)综合管理系统》专管员平台录入,上传至市政府外办。
(二)市政府外办审核。
市政府外办审核后,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报送外交部领事司申请颁卡。
第六条 重新申请和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通过当初申请单位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有关单位认为其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七条 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保管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次出访前,持卡人应持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和人员政审批件,填妥《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后前来办理手续并领取旅行卡。持卡人应严格按照任务批准的访问日程执行出访任务,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及旅行卡一并上缴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外办审核后,退回因公护照由护照保管单位自行保管。如发现地方国有企业人员不按出国任务批件规定出访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因公出国(境)外事管理规定处理。
(二)市政府外办负责保管民营企业中因公护照持有人员的旅行卡。每次出访前,持卡人应持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和人员政审批件,填妥《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后前来办理手续并领取旅行卡。持卡人应严格按照任务批准的访问日程执行出访任务,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及旅行卡一并上缴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外办审核后,退回因公护照由护照保管单位自行保管。如发现民营企业因公护照持有人员不按出国任务批件规定出访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因公出国(境)外事管理规定处理。
(三)民营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赴其他经济体开展业务属因私出境活动,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每年,市政府外办会同市工商联、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已办旅行卡的民营企业进行年检,年检达不到资格的企业,吊销其持卡人的旅行卡和企业申请旅行卡的资格。
(三)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情况,持卡人所在企业应速报市政府外办并由市政府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旅行卡。
(四)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或持卡人如因管理、使用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盗用并导致严重后果,市政府外办将对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注销旅行卡或公务普通护照、暂停、取消其申请资格的措施。对利用旅行卡搞非法移民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APEC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外交部领事司将通知换卡。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