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7788365365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中国民用机场对旅客进行公开安全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非法干扰民航班机,确保航行安全,决定自1981年4月1日起,在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航空公司承运的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物品,实行公开安全技术检查。
二、旅客一律通过安全检查门,必要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对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一律实行仪器检查,必要时进行开箱检查。
对于拒绝检查者,将不给予旅行方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三、总领事夫妇经承运的航空公司同意,由该公司人员陪同或出具证明,可免予检查。
四、具有明显标志并加封的外交、领事邮袋,免予检查。但信使本人及其私人行李物品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
五、任何人不准携带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越过安全检查区和带上飞机,除非事先向有关航空公司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并持有该航空公司出局的书面证明。对违反者,将拒绝给予旅行方便,并将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
顺致崇高的敬意。
7788365365(印)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