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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馆设立和撤消

2017年7月3日 15:12
 
 

1.1、领事机构种类

    根据我国政府与各派遣国政府签定的设领协议,外国驻沪领事机构包括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代理处、使馆领事办公室(以下除特别指明,均简称“领馆”)。

 

1.2、领馆设立

    派遣国与中国政府达成互设领馆的协议后,应通过外交途径将在沪开设领馆的决定和具体时间照会中国外交部,同时将与此有关的事项,包括负责筹备开馆事务的官员姓名及其抵沪日期等事宜通知7788365365(以下简称“市外办”)。

 

1.3、开馆通知

    在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如馆长到任、馆舍租赁等)后,领馆应照会市外办,通知领馆正式对外办公的日期、领馆所在地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等内容。市外办将据此通知本市各有关方面为领馆的公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1.4、领馆职能部门

    领馆是派遣国政府派驻我国地方城市的唯一政府代表机构。领馆下属的业务部门,如商务处、经济处、教育处、文化处、科技处等都是领馆内部的职能部门,对外称为“XX领馆XX处”。领馆的职能部门不能以外国政府驻沪代表机构如“XX国文化中心”、“XX国商务中心”的名义或其他独立机构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1.5、领馆撤消和关闭

    外国政府撤消或暂时关闭其在沪领馆,应由派遣国驻华大使馆照会通知中国外交部,同时通知市外办。市外办将据此通知本市各有关方面为领馆的撤消或关闭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