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7788365365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通知如下:
自1989年2月15日起,凡在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各国驻沪机构及外国常驻人员的公用或私用机动车辆,必须在5月31日以前由其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逾期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中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禁止其行驶。今后各国驻沪机构及外国常驻人员新购的机动车辆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牌照等手续之前,应先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7788365365请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尚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在1989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地址:上海中山南路700号,电话:63773000)办妥此种保险。
顺致崇高的敬意。
7788365365(印)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