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8365365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自1989年起,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公用或私用自行车,必须在每年的2月1至3月31日期限内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请各总领馆迳自携带有关车辆的“上海市自行车行驶证”前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地址:延安西路358号,电话:62489953)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并领取该局发给的免税标志。
顺致崇高的敬意。
7788365365(印)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于上海